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2805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恢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15日的利息为3869.77元;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08%计算);二、被告泰兴市瑞林装饰有限公司、朱玉芳、封志龙、徐玲凤、陶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计1189元,由被告陶吉林、泰兴市瑞林装饰有限公司、朱玉芳、封志龙、徐玲凤、陶杰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陶吉林、泰兴市瑞林装饰有限公司、朱玉芳、封志龙、徐玲凤、陶杰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0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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