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7032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1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海鹏吊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77311.12元(暂算至2019年6月4日),合计877311.12元,并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支付自2019年6月5日至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廖鹏、廖长钦、李文婷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7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合计11257元,由被告新余市海鹏吊装有限公司、李文婷、廖鹏、廖长钦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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