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674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55075.01元及违约金773261.25元;二、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政、聂萌芳、张钢、晏飞飞、罗荣金、张林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00元,由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政、聂萌芳、张钢、晏飞飞、罗荣金、张林连带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55075.01元及违约金773261.25元;二、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政、聂萌芳、张钢、晏飞飞、罗荣金、张林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00元,由被告新余市日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张政、聂萌芳、张钢、晏飞飞、罗荣金、张林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