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斌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02********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02民初656号 |
案号 |
(2020)赣0602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詹斌龙、桂秋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4316.82元,合计214316.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90%再加收20%罚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坚平对上述借款在191461.75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杨坚平代被告詹斌龙、桂秋英偿还上述债务后,可以向被告詹斌龙、桂秋英追偿;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詹斌龙、桂秋英负担,被告杨坚平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