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02********1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民初60号 |
案号 |
(2020)赣06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及利息2464327.95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15日止,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1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55%的标准再加收20%,从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彭丽华、余列峰、夏芳、江弘、吴建琴、黄方庆、祝黎明、姜小霞、江波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彭丽华、余列峰、夏芳、江弘、吴建琴、黄方庆、祝黎明、姜小霞、江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7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8725元,由被告江西鹰潭市诚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鹰潭市易佳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金川工贸有限公司、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彭丽华、余列峰、夏芳、江弘、吴建琴、黄方庆、祝黎明、姜小霞、江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