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5********7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环刑初字第0001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1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戴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姚雪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蒋巧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曾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已扣除其先前被行政拘留5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周志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戴卫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已扣除其先前被刑事拘留27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鞠杰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戴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王长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曹海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丁劲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撤销本院(2012)泰刑初字第034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丁劲光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19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叶志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柯庆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十五、继续分别追缴被告人戴卫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追缴被告人姚雪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追缴被告人蒋巧红违法所得人民币268668元、追缴被告人王长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15160.5元、追缴被告人曹海锋违法所得人民币88939.8元、追缴被告人丁劲光违法所得人民币36237.6元,共计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904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六、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牌号为苏c15150危险品运输车(暂存泰兴市公安局河失交警中队)、牌号为苏mj3485危险品运输车(暂存泰兴市海诚物流有限公司)、牌号为苏mj3680、苏mj3425、苏mj3106危险品运输车(均暂存泰兴市双林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暂存泰兴市地方海事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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