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6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6362号 |
案号 |
(2019)苏1323执5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朱大同、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二部分:1、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2、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计算)。二、被告吴爱勤、被告吴炳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朱大同、被告吴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吴爱勤、被告吴炳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大同、被告吴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