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02********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民终2671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000万元、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7.0325%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10.5487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截止2016年8月3日的复利按照年利率7.0325%计算,之后的复利按照年利率10.54875%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以及律师代理费损失41434元的债权;三、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铁岭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通辽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孙凯对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四、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汾湖镇临沪大道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0601332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字第1007538号、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4808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2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汾湖镇临沪大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0601332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字第1007538号、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4935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汾湖镇临沪大道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0601332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字第1007538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5134]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108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汾湖镇临沪大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汾湖字第0601332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字第1007538号、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4968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107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汾湖镇临沪大道南侧的机器设备(详见该清单)(登记编号:苏e5-4-2014-0128)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黎里镇临沪大道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4920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字第1007538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0454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6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黎里镇临沪大道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49202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字第1007538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0599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29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刘丽君、孙贵吉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2号5号楼11层2-11-1101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宣字第038460号、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西字第042243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26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驳回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00元,由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铁岭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通辽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孙贵吉、刘丽君、孙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由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03-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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