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6222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秋侠、王友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范磊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秋侠、王友喜追偿。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秋侠、王友喜、范磊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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