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民初5811号 |
案号 |
(2019)苏0923执1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凤、范晓军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为114532.43元,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8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凤、范晓军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5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若被告刘凤、范晓军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告刘凤、范晓军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阜宁县阜城街道都市家园1号由东向西第9间的门市(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22102号和00015784号)及该门市的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0)第005288号]依法拍卖、变卖价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8元,减半收取1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凤、范晓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