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2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2640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1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借款本金172030.80元及利息(结算至2019年3月6日的利息为5083.19元,从2019年3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郭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2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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