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英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4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8077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2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英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罚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算至本金实际还清时止,以2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马英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0.42万元,合计8.42万元。三、如被告马英辉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南京市三六五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马英辉用于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济阳路95弄4号302室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马英辉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还款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