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2民初4137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1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一路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自2014年3月27日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按年利率21.6%自2015年3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徐州帝龙玻璃加工有限公司、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徐州市银杏神酒业有限公司、沙化一、马志宇、殷召品、5王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州一路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依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州一路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徐州帝龙玻璃加工有限公司、邳州市润泰服装有限公司、徐州市银杏神酒业有限公司、沙化一、马志宇、殷召品、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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