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5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1778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步广工资73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