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6********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0647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恢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文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799495.83元、逾期利息154433.99元、名义货价100元,以上合计2954029.82元,并自2016年10月16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889773.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姜永东、勾庆年、陈好郁、哈尔滨厚海农机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文永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永红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032元,由被告文永红、姜永东、勾庆年、陈好郁、哈尔滨厚海农机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17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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