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欢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6844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0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欢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止;以2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顾海峰对本判决第一项彭欢欢所欠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欢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彭欢欢、顾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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