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2515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0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由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在利息总额中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100.57元)。二、被告范磊、刘秋侠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由福追偿。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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