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3384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祺润维美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价款1396700.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61731.5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1468.1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3500.7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刘强对上述第一款被告山东祺润维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5主债务人山东祺润维美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349元,被告山东祺润维美包装有限公司、刘强共同负担22370元(原告预交的被告负担诉讼费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