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108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1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订立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予以解除;二、被告徐涛、孙运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8年11月13日利息、违约金12399.404元,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3552元;三、被告徐涛、孙运萍如不能按期还款,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徐涛、孙运萍的抵押财产(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101号青口供销社宿舍东二单元202室)申请法院拍卖并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涛、孙运萍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