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340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借款4500000元,支付利息404694.65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律师代理费160000元。三、被告顾惠康、陈爱娟、顾艳、张丹辉、丹阳市苏阳汽车装饰有限公司、唐纪明、朱小雪对被告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9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9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偿还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