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4R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3466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101783.8元。三、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上述借款的罚息,算至2017年6月15日为392.77元,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被告清偿本息之日止,以5101783.8元为基数(5000000+101783.8),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自调整后的次月20日按调整后的利率上浮50%计算。四、被告沈锋、沈锐、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锋、沈锐、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锋、沈锐、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5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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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海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MA1MUY4R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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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街道洪江社区附属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