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3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9775号
案号
(2018)苏0106执48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韫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059479.8元、利息(含罚息)36024.96元、复利428.24元,并按上述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二、被告翁惠白、王兵、林庆炎、林玉姐、南京真建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韫馨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63元,由被告刘韫馨、翁惠白、王兵、林庆炎、林玉姐、南京真建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时间
2019-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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