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27********7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14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0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余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8.9元、利息1700.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79.82元,合计28079.46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承担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余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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