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5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1126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邹燕华尚欠原告镇江中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36万元、违约金3456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6万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向原告镇江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9元,由被告吴建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由被告吴建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