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280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伟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64020.3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截止2018年12月28日的利息8693.93元、罚息2067.99元;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被告陈亮应对被告蒋伟锋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被告蒋伟锋、陈亮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97760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