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4034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按年利率9.3514%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682%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597.61元)。6二、被告梁龙军、韩东明、邹学乾、陈伟章、曹传生、李敬、宋迎东、韩彦丽、朱林海、崔海龙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赵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赵勇、梁龙军、韩东明、邹学乾、陈伟章、曹传生、李敬、宋迎东、韩彦丽、朱林海、崔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