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1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4870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建华给付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1245元,分期履行: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301245元。二、若被告金建华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金建华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以1110646.16元为总标的额,就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履行部分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796元,减半收取7398元,由被告金建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