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1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4870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建华给付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1245元,分期履行: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301245元。二、若被告金建华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金建华有任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以1110646.16元为总标的额,就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履行部分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796元,减半收取7398元,由被告金建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