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71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1075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1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如皋市振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高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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