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529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3850元及违约金7155元;二、被告李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王奎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诉讼费收费管理办理》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5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