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丹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4020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9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阿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南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给付截止2018年4月10日的欠息320109.34元,并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49%给付利息、复利至债务清偿止;二、江苏旭丹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赵丹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460元,由被告于阿芳负担,被告江苏旭丹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赵丹平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上述费用连同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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