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修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4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8645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2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前中、王青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59625%自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2月19日第4页/共6页贷款期间内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59625%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总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赵前、裴修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前、裴修华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前中、王青松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丁前中、王青松、赵前、裴修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