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仲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2822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2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红洋、仲红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贷款本金493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9日为8117.6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潘爱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爱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红洋、仲红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原告已预交727元),由被告冯红洋、仲红玲、潘爱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4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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