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家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5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4民初6233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1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旭、郭陈玲787418.23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江旭、郭陈玲向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顾成按三分之一比例,被告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赵海洋、陶仙果共同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江旭、郭陈玲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顾成、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赵海洋、陶仙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姚家红对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4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794元,由被告宿迁市恒庆商贸有限公司、姚家红、顾成、泗洪县梅花镇怡简怡佳家具厂、赵海洋、陶仙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