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圣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4民初7069号
案号
(2020)苏1324执2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成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78%自2016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止,扣除已还利息20元尚欠利息为1729.18元;以99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78%自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7日止,利息为5532.42元,合计7261.6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9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67%自2017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以726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267%自2017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第4页/共6页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计算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总和,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所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杨涛、杨道芳、圣华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涛、杨道芳、圣华洋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成位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计1461元,由被告杨成位、杨涛、杨道芳、圣华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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