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4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2民初20630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德兵、李彩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为95430.35元,之后按年利率14.355%加收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陈卫宁、孙健、李国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卫宁、孙健、李国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德兵、李彩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7元,由被告李德兵、李彩云、陈卫宁、孙健、李国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