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儒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4民初2107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2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向儒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75%,自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6日;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30625%,自2018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复利(以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6日贷款期间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0.30625%,自各结息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被告陈小波、唐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小波、唐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向儒跃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第6页/共8页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向儒跃、陈小波、唐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