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289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磊、党春燕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411.55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滞纳费收取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磊、党春燕共同赔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96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5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元,公告费429元,合计3679元,由被告王磊、党春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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