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3********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2720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496.68元及利息(含滞纳金,自2018年5月1日起以78496.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金额应扣减434.31元);4二、被告毛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元,公告费430元,共计2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军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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