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0(2016)苏1323民初5649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3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5086361.19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7.4%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被告泗阳圣龙包装有限公司、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被告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宋长青、宋莉云、宋瑞军、宋瑞明在最高额5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77元,由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泗阳圣龙包装有限公司、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宋长青、宋莉云、宋瑞军、宋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宗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690259561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