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3659号 |
案号 |
(2019)苏1323执9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6880580.96元及利息(其中1815489.91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5065091.05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象王木业有限公司、佟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家多美装饰新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泗阳县永诚绢纺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胡长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在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佟伏林、胡增桃、佟宇豪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永诚绢纺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宿迁市象王木业有限公司、佟静、胡长红、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家多美装饰新材有限公司、佟伏林、胡增桃、佟宇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302元,由被告宿迁市伟达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永诚绢纺有限公司、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宿迁市象王木业有限公司、佟静、胡长红、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家多美装饰新材有限公司、佟伏林、胡增桃、佟宇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邢宗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69025956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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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长江路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