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泰刑初字第0182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20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建军犯判处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才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四、继续分别追缴被告人于亮、周建军、赵才春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11900元、1400元、被告人于亮与吉庆鹏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9130元共计人民币57430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印玉虎、徐浩、王鹏程、杨存力、黄龙强、季如平、8刘平、钱峰、黄振球、石纪凤、孙卫东、赵娟、凡卫东、孙有均人民币30元、1800元、6000元、18000元、10000元、200元、300元、600元、500元、600元、5000元、2800元、3600元、8000元。五、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的天语手机1部(暂存本院)发还给被害人石纪凤。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的黑色照相机1台、天时达手机1部(暂存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