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5民初181号 |
案号 |
(2018)苏0105执1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罚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复利以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2480元。三、被告南京建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朱兵、符春玲、朱文、朱红莲、南京宝铁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玉带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