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925号
案号
(2019)苏1322执58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737157.41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为22800.23元,之后分别以1428157.41元、200000元、60000元、29000元、2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于杰抵押的位于沭阳县阳光公寓a幢a21-a23室商铺在30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谢钦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428157.41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为18967.3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0元,由被告于杰、谢钦共同负担8486元,被告于杰另负担18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时间
2020-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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