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3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4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0)皖0604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昊威欠款228万元;二、被告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4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0元,由被告秦彤、李强、三亚新湖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海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