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1945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3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恒福粘胶装饰材料厂货款13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4209.86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5833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沈建华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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