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2民初435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军、丁燕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75970.28元,利息65356.62元,违约金19133.87元(计算至2019年8月2日),合计160460.7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彭军、丁燕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保全费127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对彭军抵押的皖fd6444号车辆(车架号lfpm4acc0c1e05021,发动机号80517811)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2元,公告费780元,由彭军、丁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