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6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1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1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盛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7172元、罚息1173.60元,合计人民币608345.60元。二、被告南通盛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至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的1.5倍即9.78‰计算。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抵押物,被告冒扣军名下坐落于南通市崇川区城港新村9幢403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冒扣军、黄梨花、薛晓飞、吴美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冒扣军、黄梨花、薛晓飞、吴美华在履行了清偿义务后,有权依据本判决向被告南通盛唐广告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1.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620元,合计8601.5元,由被告南通盛唐广告有限公司、冒扣军、黄梨花、薛晓飞、吴美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6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