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1********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4902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准、李健芳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李准、李健芳已交纳1150元),由被告孙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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