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0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7103号
案号
(2017)苏0115执4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徐燕、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帆借款本息716066.5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91286.58元自2015年9月1日起、3678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488000元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告徐燕、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帆律师费22000元;3、被告南京趣至广告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488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刘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刘帆负担376元,被告徐燕、康军、趣至公司负担160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时间
2017-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