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9921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恢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超偿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116041.6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江新荣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被告钱超负担,于支付上列赔偿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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